一、
交通标志牌杆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,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。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、道路交通量大、大车比例高时,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、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。
二、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警告
标志牌杆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确定,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,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;
2、禁令、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、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,部分禁令、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,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;
3、
指路标志牌杆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,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。
三、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;
2、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;
3、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;
4、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,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zui小间距不宜小于30m,当不能满足zui小设置距离时,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;
5、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、照明设施、监控设施、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;
6、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。
四、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,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,并应按禁令、指示、警告的顺序,先上后下、先左后右排列;
2、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,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;
3、停车让行标志、减速让行标志、会车让行标志、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牌杆、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牌杆应单独设置;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,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;
4、当指路标志牌杆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,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牌杆、指路标志牌杆顺序从左至右排列。
五、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,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牌杆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,可采用组合形式,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。